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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东邪”(清朝篇) 明清易代之后,明代的“邪教”大多延存了下来。有的继续用原有名目活动;有的则改换名称,成为它的别名或分支;有的人按照明代“邪教”的组织模式,利用原有的“邪教”经卷或根据现实需要加以改造的教义,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立了一些新的秘密教门组织。嘉庆十九年(1814年),桂芳在《御制原教恭跋》一文中就说,“方今邪教所在多有,大率皆起于前明之世。” 清朝政府沿用了明朝用来专指各色秘密教门的“邪教”概念。早在清入关以前的崇德七年(1642年),清太宗就把善友会(闻香教)指斥为“邪教”,并发出谕令,自今以后,除僧、道外,凡从善友邪教者,不论老少男妇……永行禁止。如有不尊禁约者,或被他人首发,或经衙门察获,杀无赦。”顺治十三年(1656年)十一月,清世祖给礼部的谕旨称:“朕惟治天下必先正人心,正人心必先黜邪术。儒、释、道三教并垂,皆使人为善去恶,反邪归正,遵王法而免祸患。此外,乃有左道惑众,如无为、白莲、闻香等教名色,邀集结党,夜聚晓散。小者贪图财利,恣为奸淫;大者招纳亡命,阴谋不轨。无知小民,被其引诱,迷罔颠狂,至死不悟。历考往代,覆辙昭然,深可痛恨,向来屡行禁饬,不意余风未殄,堕其邪术者,实繁有徒。京师辇毂重地,借口进香,张帜鸣锣,男女杂沓,喧填衢巷,公然肆行无忌,若不立法严禁,必为治道大蠹。虽倡首奸民,罪皆自取,而愚蒙陷网罹辟,不无可悯。尔部大揭榜示,今后再有踵行邪教,仍前聚会烧香,敛钱号佛等事,在京着五城御史及该地方官,在外着督抚按道有司等官,设法缉拿,穷究奸状,于定律外,加等治罪。如或徇纵养乱,尔部即指参处治。” 顺治皇帝这一谕旨清楚表明,清朝统治者严令禁止和缉拿的“邪教”,正是那些以“左道惑众”,“邀集结党,夜聚晓散,小者贪图财利,恣为奸淫;大者招纳亡命,阴谋不轨”的各种名目的秘密教门。雍正皇帝还强调, “所谓邪教者,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”,“大抵妄立名号,诳诱愚民,或作幻术,夜聚晓散。此等之人,党类繁多,踪迹诡秘”。嘉庆皇帝也说,邪教只不过“假烧香治病为名,窃佛经仙篆之语”,与“劝人为善,戒人为恶,辅翼王化”的释教、道教完全不同。 “邪教”一词作为特定政治概念,不仅在清代历朝上谕、臣工奏折和各级政府的告示中频繁出现,而且,清政府还把有其特定内涵的“邪教”概念,引人国家成文法典,就处治邪教犯罪及其相关问题作了明文规定。与此同时,清代诸多专门记载或涉及秘密教门活动的私家著述,也无不把秘密教门称之为“邪教”。
由此可见,“邪教”一词,已经成为清代主流社会一个约定俗成、有特定内涵的概念。这个特定内涵,就是假神道设教之名,利用书符咒水、扶鸾祷圣等“左道异端之术”,“窃佛经仙篆之语”,编造、传布“妖书妖言”,蛊惑人心,敛钱渔色,危害社会公共秩序,甚至聚众造反,反时政、反朝廷的秘密教门结社。这也是清朝政府及其主流社会给清代“邪教”的总定位。
清代是中国历史上“邪教”极其活跃的时期。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存“邪教案”档案记载,多达百余种,如果加上清代和民国时期纂修的方志记载,名目多达三四百个。有的是同教异名,有的是同名异教,有的是不同时间、空间的分支繁衍。其中有八卦教、清水教、离卦教、坎卦教、圣贤教、九宫道、罗教、斋教、黄天教、弘阳教、清茶门教、大乘教、青莲教、灯花教、先天教、天理教、圆顿教、悄悄会、收元教、收圆教、一贯道等等。它们主要分布在直隶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安徽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南、湖北、陕西、甘肃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等省。直隶、山东、河南等省,则是清代“邪教”的高发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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